對賭的悲劇

創業,從來都不是容昜的事情,尤其是融資問題,當初創公司發展到一定規模,往往需要向外尋求資金擴充業務,同時亦要守護著自己的股權利益。創業家與投資方傾融資deal時,雙方普遍都會為對方作出保證,例如設定一些milestone要公司於指定時間完成,可以是盈利或上市保證,如果失敗,協議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賠償等。此等保證條款其本質上是協議雙方的對賭,在行內相當流行,看似設計公平,但魔鬼在細節中,很多創業家只懂得打理生意,專注產品開發,不太了解融資細節,不曉得自己已中伏上當。曾有創業家跟投資方對賭,不只賠上自己一手湊大的公司,更欠下一身屁股債。

 

事源A君約十多年前建立了自己的科技公司,主打網絡技術,分別引入了兩名新股東 B君及C基金合作。入股後,A君佔37%、B君及C基金合共佔53%,餘下股份由公司員工佔有。另外,在融資協議中,C基金同時加入了一項對賭條款,訂明如於某年底前公司未能上市,C基金有權要求A君和B君以特定價錢去回購其手上的公司股份。A君不疑有詐,很快就簽下了協議,但他並不知道這才是惡夢的開始。

 

A君與B君後來對公司發展理念有不同意見,B君和C基金最終合謀踢走A君離開自己的初創公司。至於之前簽訂的對賭協議,C基金只是口頭告訴A君,股份轉讓後對賭協議就與他無關,A君就按公司的資產淨值將手中的股份賣給B君。豈料某天A君突然發現自己的銀行被凍結,房屋也被查封,才知道基金C行使對賭條款,指公司未能完成上市的協訂,要求A君以約4,000千萬元購回其股權。A君不服,更告上法庭,認為自己當年離開公司後已無任何管理責任,不需要對C基金履行對賭回購,直到今天雙方仍對簿公堂。

 

大家合作傾deal,每個terms都要諗過度過,同時唔好盲信對方口頭諾言,始終black and white寫清楚最穏妥。